“喂,小曹啊?我是你的經(jīng)理啊,這邊談事的兩位領導,急需處理一些工作上的費用,現(xiàn)金不方便,你賬戶上有沒有24萬啊,我這邊急用,能不能先給領導賬戶打過去?”
類似這種冒充領導來電的電信詐騙案件已屢見不鮮,但礙于是新來的經(jīng)理開口請自己幫忙,自己這么做也是應該的,曹女士沒多想,就答應了,前前后后給對方提供的兩個銀行賬號共計打了24萬元。
2018年8月23日,濟南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歐某等四人電信詐騙案件,濟南鐵路公安學校組織新入職的公安干警及學校老師近120名參加旁聽觀摩,以提高公安民警辦案的證據(jù)意識、程序意識及訴訟意識。同時于中國庭審公開網(wǎng)上發(fā)布案件庭審直播視頻,以期讓廣大民眾了解電信詐騙的慣用伎倆,提高防騙意識,掌握防騙常識。
2017年8月6日,濟南市民曹女士在出差途中接到了一通電話,電話里對方表示是曹女士公司的經(jīng)理,新?lián)Q了手機號,讓曹女士保存,出差回來去辦公室找他,并迅速掛了電話。而剛巧的是,曹女士公司剛剛上任了一位新經(jīng)理,才來不到一個月,此前與曹女士沒有過多接觸,是個南方人,而這個打電話的“經(jīng)理”,口音也是南方口音,并且在電話里直呼曹女士全名,曹女士就相信了對方。第二天上午,在曹女士趕回濟南之時,這位經(jīng)理又打來了第二通電話,讓曹女士先不要到辦公室找他,自己正在和兩位領導談事,便掛了電話。有了這兩次電話的鋪墊,當對方第三次打來電話露出真正面目開口借錢的時候,曹女士沒有一點懷疑,陸續(xù)向?qū)Ψ教峁┑膬蓚銀行賬號中打了24萬元。
很快,這筆錢款由被告人蔡某通過POS機刷卡等方式分別拆分到了另外的12張銀行卡上,后以提現(xiàn)方式全部取走,并經(jīng)由中間人詹某到達騙局實際實施人歐某、陳某手中。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間,被告人歐某、陳某、詹某多次預謀電信詐騙,由陳某提供住處和通訊資料,歐某打電話,詹某提供蔡某的聯(lián)系方式,幫助詐騙成功后轉(zhuǎn)賬取款。2017年8月6日、8月7日,被告人歐某、陳某以假冒單位領導借款的方式,先后多次撥打被害人濟南鐵路局集團某處職員曹某手機,騙取曹某財物共計人民幣24萬元。被告人蔡某明知歐某等人實施電信詐騙,仍向歐某提供兩個工商銀行賬戶并通過刷POS機等方式將24萬元轉(zhuǎn)賬(其中2萬元因網(wǎng)絡等原因未能到賬,案發(fā)后已被公安機關(guān)凍結(jié))并取款,被告人詹某在歐某請求下,打電話幫助其向蔡某催討部分詐騙得款。
2017年9月28日,濟南鐵路公安處公安人員在廣東省清遠市橋北路錦江之星門前將被告人歐某、陳某、詹某抓獲。2017年12月18日,公安人員在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水東鎮(zhèn)嘉和豪庭小區(qū)發(fā)現(xiàn)將被告人蔡某傳喚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歐某退繳贓款13.31萬元,被告人陳某退繳贓款3.69萬元,被告人蔡某退繳贓款3.7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歐某、陳某、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通過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而為詐騙人員提供幫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詹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溫馨提醒:現(xiàn)如今,許多電信詐騙團伙通過非法手段購買公民信息資料,打電話實施詐騙。通過一套設計好的臺詞,利用受騙事主害怕得罪領導的心理,冒充領導“借”錢,從而達到其詐騙的目的。電話里的“領導”不光能叫出受害人的名字,而且通常像熟人一樣親切地稱呼受害人,再加上不容置疑的領導口吻,和那些一上來就說你欠費或者要給你法院傳票的老手法相比,確實很有迷惑性。針對此類電信詐騙,最有效的防范措施還是要靠市民自己提高警惕,多了解電信詐騙的慣用伎倆,掌握防騙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