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0年起,胡某一直向自家印刷廠邊一個不足10立方米的水池內排放未經處理的顯影液廢液。但奇怪的是,即使廢液源源不斷地流入,這個水池卻從來沒有被裝滿過。
根據規(guī)定,從事污染行業(yè)的企業(yè)生產所產生的危廢物,需要委托有資質的公司進行處置。但胡某經營的廠房既沒有自行處理的設備,又從未請相關公司進行清運。他們的水池就像無底洞,將工廠多年來生產出的污水“喝”了個干凈。
大雨沖出藍色污水
村民急忙報警
去年8月2日晚上,昌平區(qū)降下了一場大雨。由于雨量大而且急,位于百善鎮(zhèn)東沙屯村的一家印刷廠的整個院子都被泡在了積水之中。
雨勢漸小后,工人忙著將院內四五十厘米的積水抽向院外,但路過的村民卻發(fā)現了異常,從印刷廠里抽出的積水泛著明顯的藍色,隨著抽水機的轟鳴,院門口的馬路上都淌滿了藍色的污水。
村民將這一情況反映給了村委會,村黨委副書記老于立刻帶人前往印刷廠查看,并將情況向警方、環(huán)保部門進行了反映。
接到報警后,昌平公安分局治安支隊環(huán)食藥旅中隊民警王仲桐和同事第一時間出警。在工廠大院內,王仲桐看到該水池面積8平方米有余,深為1.5米。據現場的工人介紹,水池修建于十余年前,一直用于盛放印刷廠排出的廢液。
對于印刷廠來說,顯影液是生產所必備的化學藥品。在完成一張照片的顯影后,則要用水將印刷版上殘留的顯影液沖洗干凈,再進行下一張的加工。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廢液便是洗版液,根據工廠生產流程,洗版液最終會排放到院內的專用廢水池中。
“發(fā)藍,味道刺鼻。”這是王仲桐對洗版液的形容,也正是雨夜里村民看到的污水的特征,距離廢水池不遠的一口水井里,井水也被染成了藍色。
“無底洞”內藏機關
一條暗管通水井
對于泛藍的井水,工人解釋稱是因雨量太大,池水漫到院子里所致。但當民警要求印刷廠提供相關的污水處理材料時,工作人員卻支支吾吾,僅拿出了一份2013年與某危廢品處置公司簽訂的為期一年的無害化處理合同。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guī)定,廢顯影液屬于危險廢物,應當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公司進行處置,而在相關公司前來清運前,危險廢物應當存放在符合環(huán)保標準并經驗收合格的場所或設施中。
而印刷廠雖然拿出了危廢品處置合同,但無法提供相關公司定期前來清運廢液的證據。也就是說,十多年來這個印刷廠的洗版液從未被拉走處理過。水池就像一個無底洞,不論從流水線沖出多少污水,它都照單全收。
為了弄清這個“無底洞”的秘密,昌平區(qū)環(huán)保局沙河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現場進行了抽水試驗。在將水池中的水向外抽出的過程中,不遠處井水的水位也出現了明顯的下降,這意味著,水池和井水可能是相通的。
果然,在將水池抽干后,在池底一個極不起眼的位置,環(huán)保部門發(fā)現了一個排水孔。將土層挖開后,一條暗管出現在了人們眼前。
暗管將水池和水井連通,當水池中的洗版液超過一定高度時,就會通過暗管流向水井,最終匯入了地下水。而表面上看起來,水池好像永遠不會被裝滿。
而洗版液除了隨著井水流走外,由于水池和水井的內壁都沒有經過防滲漏處理,還有部分廢液滲入到了土壤中,水池四壁的土壤已經被染成墨綠色。
經檢測,水池排污口的污水中顯影劑含量為4.01 mg/L,而井水內的顯影劑含量為2.55mg/L。幸運的是,印刷廠所在村莊內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質正常,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
犯污染環(huán)境罪
公司及兩主管獲刑
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昌平法院,指控稱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從2001年至2017年8月間,廠長胡甲、公司主管人員胡乙通過暗管將公司貯存池內的顯影廢液排放到未做防滲處理的井中,應當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分別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責任。
印刷公司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胡甲稱他作為廠長對本案負有管理責任,但他并不清楚廢液池中裝有暗管,也沒有直接管理過廢水排放問題。
胡乙則稱他在公司并沒有職務,只是偶爾代替持股的母親到公司過問一下經營狀況。胡乙承認他確實清楚水池存在暗管,并且對排放持放任的態(tài)度,但他既非公司的管理人員,也非暗管的安裝者,因此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胡甲為公司負責人,胡乙在事發(fā)前曾代管公司的雨天預警、防水等日常事務。其在案發(fā)一年前明知存在排污暗管,但為了節(jié)省污染物處置費用放任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故胡甲、胡乙均應對違法排污行為承擔主管人員責任。
印刷公司自水池建成后至案發(fā)時,從未對池內液體進行過無害化處理。但根據在案證據,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時間自2001年起計算的證據不足,故法院依法予以變更。
綜合案件事實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昌平法院判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罰金20萬元;胡甲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胡乙犯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案發(fā)后,除了胡甲、胡乙外,還有幾名印刷廠員工被警方依法拘留。但最終檢察機關認為員工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故決定對幾人酌定不起訴。
線索主要靠舉報
環(huán)保案審理從嚴認定
本案主審法官、昌平法院于廣丹法官表示,考慮到環(huán)境污染犯罪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的安全,最高法、最高檢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在環(huán)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定性上堅持從嚴認定的原則。
根據《解釋》,環(huán)境污染犯罪并不需要實質造成對水源的污染才能認定,而是只要造成了環(huán)境污染的危險即可。例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不論被告人排放量的多少,都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其實這些人很清楚廢液的危害,”于廣丹表示,工廠排放污水實質上就是放任環(huán)境污染的發(fā)生,是環(huán)保意識缺失的結果,“他們知道廢液有腐蝕性,工作的時候都穿著雨鞋,戴著長橡膠手套。”
而被告人偷排污水的理由也很簡單,僅僅是為了節(jié)約污染處理費,就將污水中污染物的危害拋之腦后。王仲桐在偵查工作中,時常會發(fā)現利用暗管偷排污水的小作坊,有些作坊的暗管甚至直接通向周邊的河道。
“這種小作坊特別難發(fā)現,主要依靠群眾舉報。”王仲桐表示,為了使排放行為更加隱蔽,小作坊通常會將廠址選在偏僻的位置。比如在黃某、鄧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一案的偵查中,兩人經營著一家黑電鍍廠,廠房平日里大門緊鎖,很少有人進出。
由于工廠排放的污水有刺激性氣味,昌平區(qū)環(huán)保局在接到村民舉報后,對村莊的環(huán)境進行了檢測,發(fā)現水源和土壤內的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于是將案件移交至公安機關。
民警在了解情況后,開始圍繞污染地展開走訪,經過多日蹲守終于確定了排污廠房的具體位置。原來,黃某通過墻角的一根暗管,將工廠的電鍍廢水排放到路對面的一條水溝內。雖然出水口被厚厚的雜草掩埋著,很難被發(fā)現,但周圍寸草不生的黑色土壤還是顯示出了電鍍廢水的“威力”。
環(huán)境污染問題關系著每個人的健康,王仲桐表示,如果市民在生活中遇到疑似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如工廠排放污水、廢氣等情況,可以及時向環(huán)保部門舉報,涉嫌犯罪的,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