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于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修改后的國旗法、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guī)定。比如,國旗法明確,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guī)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并懸掛國徽。